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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邛崃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吴**与被申请人邛崃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27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邛崃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王**以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142.6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83号)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4)邛崃民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27000元的限额内对被告邛崃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对担保人王**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查明,被申请人邛崃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钱**有限公司(邛崃钱江凤凰城)有到期装饰工程款27000元,担保人王**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142.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83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被申请人邛崃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钱**有限公司(邛崃钱江凤凰城)的装饰工程款27000元,扣留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王**位于邛崃**马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142.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83号;权19***08),查封期限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需要延长期限的,由申请人于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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