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亚**红河分公司申请执行红河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四川亚**红河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判决,被执行人红河宇**有限公司应向四川亚**红河分公司退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承担合同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71666.66元及5000000元合同保证金从2014年5月17日至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3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本院于诉讼程序中,于2014年6月4日保全查封红河宇**有限公司位于河口县槟榔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河国用(2012)第8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红河宇**有限公司现因经营不正常,资金困难,暂无偿还能力。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己委托评估,待评估、拍卖变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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