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被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由陕西**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