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公司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某某**公司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某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登记住所地营业,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土地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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