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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掖市某**责任公司诉称:2000年12月,二被告与张掖市某**责任公司为开发某某街东仓巷北段的福鹏综合楼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掖市某**责任公司职员何某某、孙*某个人出资,使用张掖市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对该项工程进行招标施工。

2002年2月23日,被告张某某以张掖市某某建筑公司(现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张掖市某**责任公司签订了由其承建面积为5369.32平方米的《福鹏综合楼工程联建合同》。

合同约定:工程必须在2002年5月10日开工,12月30日竣工,张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付工程款,不供任何材料,被告承建竣工后一层门点归张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二至六层归被告,抵顶被告修建综合楼的工程款,被告可以预售、出售、出租,张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干涉,被告所出售的房屋以张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出售,若有一方违约,承担本公司工程总造价的15%违约金。

上列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2年5月20日开工,开工之后,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意拖延施工,造成该工程于2003年12月才竣工,同年12月29日验收,与合同约定的交工时间整整延期一年,该工程最终决算价为2193036.54元。

原告开发的《福鹏综合楼工程》系集市、商贸为一体的市场工程,由于被告的拖延,致使原告的集贸市场无法正常开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拖延交工的违约责任,被告对自己延期交工的事实不予否认,经过协商,于2003年11月5日原告代表何某某与第二被告达成了将该工程的0#楼2单元202、302室,3单元的602室抵顶给原告,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经济补偿。

2005年和2009年,被告分别又将自己已经抵顶给原告的上列3套房屋利用协议的几处瑕疵将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返还房屋,经张**院2006年9月21日和甘**民法院2011年7月28日作出否认原抵顶协议,原告职工何某某、孙某某向被告承担三套房屋价款的判决。

本院查明

原告认为:被告在履行《张掖**产公司福鹏综合楼工程联建合同》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意拖延施工,造成延期交工一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用商住房3套抵顶自己的违约后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将原告诉至法院,拒不承认抵顶协议,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诉求,作出了让原告承担房家的判决,被告这种规避自己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使人不能接受。为此原告何某某、孙某某于2012年5月7日以个人名义将被告起诉于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中该人民法院以“在该案中何某某、孙某某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故原告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金328955.47元;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对第一段内部事宜与我公司无关,对诉状中的第二、三段无异议,对第四段被告开工时间有异议,故意拖延时间及竣工验收时间有异议,工程最终决算价有异议,对第五段中被告对自己延期交工的事实不予否认,及给了三套房子抵顶给原告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经济补偿这个问题不存在。针对诉状,我们认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被告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收取房款抵顶工程款,是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的答辩意见同上。

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反诉称:2002年4月23日,某乙公司与某**司签订《张掖**产公司福鹏综合楼工程联建合同》(简称联建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不付工程款,不供任何材料,由某**司承建,工程竣工后一层门点归某乙公司所有,二至六层归某**司预售、出卖、出租,某乙公司无权干涉,所收款项用于抵顶工程款。某**司出卖房屋必须以某乙公司的名义出售,某乙公司必须提供相应的售房票据和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该工程的一切报建手续,土地证手续和售房发票(收据),竣工相关的一切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某乙公司必须在2002年11月10日之前接通暖气并办理预售许可证。基于《联建合同》,2002年5月17日某乙公司与某**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2378314元,付款方式:执行《联建合同》。第一期主体完工后,为落实《联建合同》,双方又于2002年12月13日签订《关于商品房预售的协议》,约定某乙公司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某**司售房。某乙公司有义务与购房人签订统一印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提供购房发票,再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此协议与《联建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某**司依据《联建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协议》的授权,实际履行了合同。某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如下:一、合同约定某**司、张某某的开工日期为2002年5月20日,某乙公司应在此之前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及城建委的放线工作并做场地移交,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某乙公司在2002年5月25日才完成放线工作,违约交付场地致使某**司、张某某无法按时开工,造成机械、设备及人员的窝工损失。二、某**司、张某某于2002年11月5日主体完工,因某乙公司变更项目:1.2002年6月25日某乙公司要求对图纸进行变更,2002年8月,设计单位给某**司、张某某发放《设计变更通知单》;2.2003年5月,某乙公司经设计公司给某**司、张某某发放了《工程设计补充变更单》;3.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于2002年11月10日接通暖气,实际上某乙公司至2004年9月才接通暖气,导致某**司、张某某房屋无法竣工验收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无法收取房款抵顶工程款的严重后果。三、某**司、张某某于2002年8月20日二层封顶,某乙公司在当时已经具备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但某乙公司于2003年3月5日才办理了房屋预售许可证,且在此期间有恶意阻止某**司、张某某售房的行为,导致某**司、张某某收取房款抵顶工程款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司、张某某贷款修建,产生实际的经济损失。四、按照《预售协议》,某**司、张某某在房款全部收齐后,与某乙公司对账结算,抵顶工程款,之后某乙公司应将全部某**司、张某某所售房屋的票据正式更换成某乙公司的收据,凭此收据张某某才能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证。2003年12月29日某乙公司才向某**司、张某某交付售房发票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其未及时更换票据,导致某**司、张某某无法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手续,违约行为导致孔**等人对某**司、张某某诉讼的严重后果。某乙公司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其逃避办理产权证等销售房屋的法定义务,延迟办理产权证,虽然事后某乙公司也认可并办理了产权证,但违约事实明确。综上所述,某**司、张某某认为某乙公司未及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某**司、张某某工期拖延,工程款无法及时回收,产权手续无法办理的后果,给某**司、张某某经济损失重大,故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承担违约金150000元;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1、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02年5月20日,5月25日完成放线,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并不一定在这一天开槽砌墙,进料、拉电灯等准备工作都属于开工,放线是建设部门安排的,并不是建筑部门安排的,放线迟了五天绝不是反诉原告推迟交工的理由,因此反诉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2、涉及变更的问题,工程开工后根据情况个别项目变更是很正常的事情,本工程中几项变更不是反诉被告变更,而是反诉原告从设计部门拿到的,主要的变更都是偷工减料的项目的变更,这些变更是工程量的减少并非增大。3、关于2004年9月接通暖气的问题,反诉原告修建的工程本应于2002年12月交工,到2002年底反诉原告主体工程才完成,还没有开始安装,2002年12月13日的协议载明才开始安装工程,2003年8月管道工程才开始打压,反诉被告不可能在2002年11月接通暖气,2003年冬天住户已经开始取暖,诉状上说的2004年9月接通暖气的说法没有根据。4、关于反诉被告恶意阻止反诉原告售房的问题,按照协议售房是反诉原告的事情,反诉原告将楼房修好后,实际上在2002年9月-10月已经开始预售房屋了,怎么办理预售许可证并没有影响预售行为。没有协议约定预售许可证在什么时候办理。综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法庭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系张掖**工程公司,后地改市变更为张掖市**工程公司,2005年12月24日企业改制,于2005年12月24日设立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4月23日,张掖市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何某某作为甲方,张掖**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张掖**产公司福鹏综合楼工程联建合同》,联建合同约定:甲方承包给乙方修建的综合楼面积约为5369.32平方米,综合楼全长68.8米、宽13.1米、层高为6层,一层为砖混结构门面,面积约为835.88平方米,二至六层为砖混结构住宅,面积约为4533.44平方米,乙方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在施工期间甲、乙双方互相配合,若有图纸变更双方协商解决,一层楼梯间伍间归乙方所有。二、该工程鉴定合同后,甲方不付工程款,不供任何材料,由乙方承建,工程竣工后一层门点归甲方所有,二至六层归乙方,抵顶乙方综合楼的总工程款,乙方可以预售、出售、出租,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所出售的房屋,以甲方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出售,甲方必须提供相关的售房资料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土地证手续和售房发票(收据)。三、该工程的一切报建手续及开竣工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四、工程必须在2002年5月10日开工,12月30日竣工,合同还约定甲方必须在11月10日之前接通暖气,暖气通到楼房,如接不通,楼房损失由甲方承担。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有一方违约,承担本合同工程总造价的15%违约金。

2002年5月17日,张掖市某**责任公司和孙某某、何某某又与张掖**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张掖市某**责任公司及孙某某、何某某将该工程发包给张掖**工程公司承建。张某某为张掖**工程公司第五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工程的具体修建。三方联合开发建设福鹏综合楼。

2002年5月23日,施工单位张掖**工程公司申请开工,建设监理公司张掖**监理公司发布开工令,批准开工,基础开工放线,业主同意开工。2002年6月25日,在张掖市某**责任公司办公室,由建设单位何某某、孙某某,监理公司杨*、李**,设计单位刘某某、李**,施工单位张某某、石某某参加,形成《甘州区福鹏综合楼图纸会审纪要》,对土建工程和给、排水安装工程进行了部分变更。

2002年12月13日,张掖市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嘉峪关市某某糖酒副食有限公司孙某某、何某某、张掖**工程公司张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关于商品房预售的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甲方和乙方签订的联建协议,和市建四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先期开发建设的第一期工程至现主体工程已施工完成,目前已进入安装阶段,为了在抓工程质量、进度的同时,着手搞好楼房的预售,以利工程各项费用的支付,近期由甲方申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乙方和施工队自行负责楼房的销售和收入;乙方和施工队在销售中要遵照《张掖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销售的有关规定,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切实保证住宅质量和售后服务;在预售中,先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购房者将应交房款全部交清后,再签订统一印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尔后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以上协议和甲、乙双方于2000年12月7日签订的“联合成片开发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03年3月5日,张掖市某**责任公司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3年9月15日,张掖**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将福*综合楼0#楼2单元202室,2单元302室以149246.40元卖于孙某某、何某某,由孙某某、何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张某某福*综合楼购房款(二套共计面积179.50平方米,每平方米820元),总额壹拾肆万玖仟贰佰肆拾陆*肆角整(149246.40元)(备注2单元-302号,2单元-202号)2004年12月以前付清。落款孙某某、何某某。时间为2003年9月15日”。由于张掖**工程公司对福*综合楼部分项目未按图纸设计要求完成,双方发生纠纷,于2003年12月3日形成福*综合楼联建工程会议纪要一份。2004年6月29日,张掖**工程公司与张掖市某**责任公司就双方联建工程张掖市某**责任公司给张掖**工程公司用修建成的住宅、门店抵顶工程款,张掖**工程公司要求张掖市某**责任公司办理按揭贷款事宜,双方签订《办理按揭贷款合同》一份。2004年3月24日,张掖**工程公司与购房用户郭*签订《住房预售合同》,将福*综合楼0#楼2单元302室以87361元出售给郭*。2004年7月31日张掖**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与购房用户徐**签订《住房预售合同》,将福*综合楼0#楼三单元602室以76800元出售给徐**。期间,张掖市某**责任公司以张掖**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与其签订的“协议”,内容为:“由四建公司张某某修建的福*综合楼0#楼,按合同规定工程原定2002年5月20日开工,2002年12月30日竣工,因张某某无故延期工程180天,给对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定将福*综合楼0#楼2单元202室、2单元302室、3单元602室三套住宅作为补偿,由何某某、孙某某任意处置,开发商再不追究工程延期责任。双方签字生效,签名何某某、孙某某,时间为2003年11月5日,张掖**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名张某某,时间为2002年11月4日”,孙某某、何某某依该“协议”,将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出售的福*综合楼0#楼2单元202室、2单元302室、3单元602室三套楼房占有并出售。0#楼2单元202室孙某某、何某某于2004年8月30日以81646.16元的价格出售于闫某某;0#楼2单元302室孙某某、何某某于2004年8月30日以87392.31元的价格出售于闵某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3单元602室所有权,张**中院(2005)张**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归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所有。另外两套房屋的纠纷,经甘州区人民法院(2009)甘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某、何某某偿付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房款149246.40元、承担利息59370.21元。(0#楼2单元202室、0#楼2单元302室)。

2003年4月15日,张掖**工程公司《福鹏综合楼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报告》中载明:“张掖市**发公司福鹏综合楼建筑面积5296.19M2,建筑物总长69.2M,总宽12.6M,高度17.7M,砖混结构,六层五个单元,一层为门店,二至六层为住宅,工程业主:张掖市**发公司、设计方:张掖地**责任公司、监理方:张掖地区建设监理公司、地质勘察单位: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施工单位:张掖**工程公司。本工程于2002年5月20日正式开工,8月19日完成基础分部工程,11月10日完成主体分部工程的施工。基础分部工程已于2002年9月20日由业主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通过。”

2003年7月31日,张掖**工程公司进行给排水管道工程水压试验记录,2003年8月1日,张掖**工程公司进行给排水卫生设备通水试验记录。2003年10月13日甘州**管理局给张掖**产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载明售给该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88份。

2003年12月15日,张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张掖**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由张掖市华**限责任公司编制形成《张掖市**发公司福鹏综合楼结算书》,结算书载明:“建筑面积:5300.83㎡、中标价:2378314元、土建变增:81095.28元、土建变减:-99875.28元、扣减厨房内墙砖、地板砖:-55643.79元、增厨房内墙砂浆及地面:12432.05元、吊顶装饰变增:1331.82元、铝合金门窗:-84677.61元、安装增加510.30元、安装减少:-6510.44元、扣减热力计量系统计:-10000元、扣减外墙保温砂浆:-21836.06元、扣减70个水表,2100元,合计2193036.54元。双方当事人对此结算数额没有异议。

2003年12月15日,张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通暖气。2003年12月29日,张掖**组织建设单位张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张掖市某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张掖**工程公司、设计单位张掖市某建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察单位甘肃某某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形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工程报建时间:2002年4月12日,开工时间2002年5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意交付使用。张掖市建设局于2004年2月27日将相关的验收文件收讫。

2004年8月18日,张掖市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申报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产权证,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手续,并在办理前乙方和业主清交房款,若产权办理后,乙方和业主发生房款纠纷事宜,均有乙方承担。根据**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乙方所出售的房屋由甲方办理产权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后,乙方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若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应有乙方独自承担解决。甲、乙双方互相配合办理产权证,并要依法从事,确保此项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

2002年11月4日张某某、2003年11月5日孙某某、何某某签订《张掖市**发公司福鹏综合楼补充变更项目》一份,对部分工程项目又进行了变更。

上述事实,由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张**中院(2005)张**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甘**法院(2009)甘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工程联建合同复印件一份、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定表复印件一份、福鹏综合楼结算书复印件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甘肃省张掖地区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福鹏综合楼的开工报告和开工令复印件一份、工程设计补充变更单一份、甘州**楼图纸会审纪要复印件一份、联建合同复印件一份、2002年12月13日签订的《关于商品房预售的协议》复印件一份、2003年10月13日原告向房产公司购买8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收据一份、福鹏综合楼工程决算书复印件一份、2004年孔某某案件庭审笔录复印件一份、六层楼房的竣工验收记录一份、福鹏综合楼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报告一份、(2004)甘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张**中院(2005)张**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甘**法院(2009)甘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08)甘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08)甘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03年12月13日采暖费票据一张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某**责任公司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在履行《张掖市某某房地产公司福鹏综合楼工程联建合同》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意拖延施工,造成延期交工一年,给原告(反诉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反诉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某**责任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如下违约行为:一、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张某某的开工日期为2002年5月20日,某乙公司应在此之前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及城建委的放线工作并做场地移交,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某乙公司在2002年5月25日才完成放线工作,违约交付场地致使某甲公司、张某某无法按时开工,造成机械、设备及人员的窝工损失。二、某甲公司、张某某于2002年11月5日主体完工,因某乙公司变更项目:1.2002年6月25日某乙公司要求对图纸进行变更,2002年8月,设计单位给某甲公司、张某某发放《设计变更通知单》;2.2003年5月,某乙公司经设计公司给某甲公司、张某某发放了《工程设计补充变更单》;3.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于2002年11月10日接通暖气,实际上某乙公司至2004年9月才接通暖气,导致某甲公司、张某某房屋无法竣工验收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无法收取房款抵顶工程款的严重后果。三、某甲公司、张某某于2002年8月20日二层封顶,某乙公司在当时已经具备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但某乙公司于2003年3月5日才办理了房屋预售许可证,且在此期间有恶意阻止某甲公司、张某某售房的行为,导致某甲公司、张某某收取房款抵顶工程款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甲公司、张某某贷款修建,产生实际的经济损失。四、按照《预售协议》,某甲公司、张某某在房款全部收齐后,与某乙公司对账结算,抵顶工程款,之后某乙公司应将全部某甲公司、张某某所售房屋的票据正式更换成某乙公司的收据,凭此收据张某某才能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证。2003年12月29日某乙公司才向某甲公司、张某某交付售房发票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其未及时更换票据,导致某甲公司、张某某无法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手续,违约行为导致孔**等人对某甲公司、张某某诉讼的严重后果。某乙公司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其逃避办理产权证等销售房屋的法定义务,延迟办理产权证,虽然事后某乙公司也认可并办理了产权证,但违约事实明确。本院认为,在履行《张掖**产公司福鹏综合楼工程联建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行为。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未按期竣工验收,至2013年12月29日才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按时接通暖气;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变增、变减,至2013年11月5日,孙某某、何某某仍与张某某在《张掖市**发公司福鹏综合楼补充变更项目》单上签字确认工程的变增、变减,双方再未约定工期能否顺延及顺延的期限。故造成工期延误,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张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234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张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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