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故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8元,退还原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