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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与甘州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二被告连带偿还住宅楼工程款26510元及违约金3976.5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碱滩**委员会辩称,我村委会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实,但是欠原告工程款的是住户。

被告高**辩称,我欠原告购房款25022元属实,但是原告承建的楼房存在暖气不热的现象,愿意和原告协商解决,违约金我不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8日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通过招标达成太平村小康住宅楼修建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甘州区碱滩镇太平村小康住宅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2009年12月30日工程竣工并交付被告入住使用,但第二被告高**尚欠住宅楼工程款26510元未付,引起原告诉讼。现原告为索要欠款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欠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510元,于2013年6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下剩15510元于同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则承担违约金3976元;

二、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被告高**负担,被告碱滩**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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