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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与被告张**、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李**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职权追加李*为被告参加诉讼。2013年11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左*文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8354.94元、违约金9674.87元,合计98029.81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2011年9月1日,原、被告分别签订《搅拌站围墙承包合同书》、《搅拌站房屋承包修建合同书》各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将其投资修建的沿河一社搅拌站围墙、房屋工程承包给原告修建。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围墙、房屋工程承包价格为包工不包料,围墙每米人工费130元,房屋每平方米人工费1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500元。2012年1月7日,原、被告对原告所完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就被告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付。现原告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李**连带偿付原告左**工程款80000元,于2013年12月10日前偿付40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偿付40000元,若逾期,则由被告李*、李**向原告左**承担违约金18029.81元;

二、原告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1元,减半收取1125.5元,由被告李*、李**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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