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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张掖**输局、某建工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张掖市交通运输局、某建工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3元,减半收取4701.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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