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张掖市交通运输局、某建工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3元,减半收取4701.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