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州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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