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与被告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找到被告,同时,原告亦未再提供被告的具体下落,原告杨**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88元,退还原告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王*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程公司与甘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与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某建筑工程**公司与甘州区长安乡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武福年、武**、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正成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钟**与张掖**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掖市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甘州区安阳乡郎家城村二社、刘*、甘州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