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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彭世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与被告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找到被告,同时,原告亦未再提供被告的具体下落,原告杨**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88元,退还原告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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