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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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