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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程公司与甘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甘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某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7元,减半收取4713.50元,由原告甘肃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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