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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民委员会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甘州区**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州区**民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州区**民委员会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州区**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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