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3元,退还原告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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