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某建筑安装有**公司与被告甘州区某乡某村民委员会、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掖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