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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掖市甘州区安阳乡郎家城村二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安阳乡郎家城村二社、刘**、张掖市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因被告刘**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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