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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限责任公司与甘州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诉称:1、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房款45516.65元,并支付利息11900元(45516.65元×万分之2.1×1245天u003c2010年1月27日至2013年6月27日u003e),合计57416.65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付房款44515.30元,承担利息11638.52元。

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欠款主要是李**的,村委会并没有欠的,我村委会不承担民事责任,经我村委会核实,被告李*实际欠房款为44515.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甘州区沙井镇小闸村小康住宅楼2号楼二单元202室的楼房由我住着,至今我已住了四年,客厅、小餐厅还有刚进门的房顶上冬天烧暖气的时候在楼顶的部分地方有渗水,维修暖气的时候卫生间也给我砸得坑坑洼洼,至今没有给我维修。现在房屋面积也小了4个平方米,只要原告予以维修后,我就偿付下欠房款44515.30元,利息我不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2日,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村民委员会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甘**村民委员会将该村小康住宅楼2号楼承包给原告修建,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履行了合同,并将承建的住宅楼经双方验收后交付被告甘**村民委员会。该住宅楼2号楼二单元202室楼房由被告李*自2009年10月居住至今。原告作为承建方已经完成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李*按实际测量面积只支付部分房款,下欠房款44515.30元,被告李*以房屋面积不实及房屋屋顶渗水等为由至今未予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支付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房款44515.30元,于2014年1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逾期,由被告李*承担欠款利息11638.52元。

二、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0元,由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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