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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原告房屋修建款15951元,承担违约金3000元,合计18951元。

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3年7月18日将本案委托张掖市甘**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该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于2013年8月6日一次性支付康爱军房屋维修费用5690元;

二、康**于2013年8月6日支付王**尾欠工程款10690元;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纠缠对方。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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