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2元,减半收取7551元,由原告甘肃**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