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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民委员会与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州区**民委员会与被告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5671.67元,并承担利息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小康住宅房修建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修建不同户型的小康住宅房,被告选择确定自己所需的住宅房。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工程对外承包并完工。2007年底,被告入住所确定的小康住宅房,并支付部分小康住宅房工程款。2009年11月1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小康住宅款15671.67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10年11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付,遂引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偿付现金2000元。现被告实际欠原告小康住宅款13671.6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祁**欠原告甘州区**民委员会小康住宅款13671.67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付8000元,同年10月1日前付3671.67元,下剩2000元于同年12月30前付清。逾期则被告多承担利息2000元。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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