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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福**限公司与郭建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福**限公司与被告郭建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院受理后,经审查:2009年9月29日,原告甘肃福**限公司与甘州区**民委员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三闸镇三闸村委会修建生态农庄工程。2010年5月27目,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并由村民郭**、苗国金、袁**和被告郭建成签名。从上述合同及协议来看,合同的主体系原告与三闸**委员会,并非本案的被告郭建成。现原告起诉被告郭建成主张其建设工程款,属其诉讼主体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甘肃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9元,退还原告甘肃福**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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