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董大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与被告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董**立即支付工程款127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甘州区东北郊下安村五社平安驾校对面540平方米的彩钢结构大棚以及1440平方米的地面工程承包给原告修建。合同还对承包方式、施工范围、工程款支付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3年5月13日,双方进行了决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47700元。后被告以现金、汽车等方式陆续抵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1277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董大伟支付原告刘**工程款78000元,于2013年8月28日付8000元,2013年12月10日付70000元,2013年12月10日逾期承担违约金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