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一、要求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连带偿还高**欠原告住宅楼工程款30122元及违约金4518.3元,合计34640.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欠款金额属实,所以没有支付,是因为工程存在延期、工程中防水工程不到位的问题。
被告高*才辩陈: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所以没有支付,是因为我房屋卫生间渗水。违约金我不承担,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原告承包修建甘州区**民委员会小康住宅楼,工程竣工后,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30122元未付,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欠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8122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逾期若付不清,则承担违约金2000元;
二、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所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自原告负担133元,被告高**负担200元;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