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7月5日受理了原告雒**与被告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承包修建住宅的工程款24630.9元、承担违约金3958.4元,共计28589.3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因被告及其兄弟普有系一院宅基地,原、被告及普有签订房屋修建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建住宅。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为由,一直推诿未付,原告遂诉至来院。
另查明:经当庭结算被告实欠原告工程款14630.9元。原告雒作谦应扣除被告普*10010元工程款。(包括被告普*已付原告雒作谦5000元的预付款及普有已付的1610元的围墙款、被告普*之妻的人工工资1400元、被告自行安装的客厅玻璃门2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普*偿付原告雒**承包修建住宅的工程款14630.9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负担157.5元,被告负担1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