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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甘州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与被告甘州区党寨镇下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田*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22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辩称:2003年8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油路工程施工合同》及2004年7月12日进行工程结算属实,但具体欠多少钱,我村委会已换了好几任主任,经我们与原告核实后,将下剩工程款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03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油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04年7月12,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经原、被告双方当庭核算,被告实欠原告工程款77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欠原告田*工程款77000元,原告自愿放弃27000元,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逾期将支付55000元。

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被告甘**村民委员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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