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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第三**筑工程公司与甘州区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第三**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甘州区博物馆、甘州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第三**筑工程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第三**筑工程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掖市第三**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张掖市第三

建筑工**筑工程公司负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11元,退还原告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筑工程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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