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张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5元,退还原告彭**。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