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2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掖市第三**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甘州区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掖市第三**筑工程公司诉称:1、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的甘州区看守所工程款本金287698.84元;2、被告承担看守所工程费逾期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甘州区公安局辩称:欠原告的工程款金额属实,违约金不承担,现在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新墩镇新建的看守所东监室、西监室及监墙、办公楼工程,并于2002年竣工交付被告使用,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385887.11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下欠工程款287698.84元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州区公安局欠原告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87698.84元,于2012年10月12前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下欠187698.84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则承担违约金200000元。
案件受理费8616元,减半收取4308元,由原告张掖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