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煜**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煜**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煜**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十**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甘肃**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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