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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兴*诉被告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兴*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兴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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