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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富**责任公司与张掖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富**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杨**、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富**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富**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肃富**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34元,减半收取107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甘肃**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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