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富**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杨**、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富**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富**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肃富**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34元,减半收取107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甘肃**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