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伟诉被告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付工程款9323元,支付拖延付款赔偿金932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部分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6日,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为被告修建工程总造价为74650元农村小康住宅一套。2009年1月11日,在三闸**委会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4650元。后被告陆续偿付工程款。下欠工程款8000元未付,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甄**欠原告陶*工程款8000元,于2012年10月17日前付5000元,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付3000元。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