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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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