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诚信**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诚信**责任公司以“双方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诚信**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诚信**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886.5元,由原告甘肃**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