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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张**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原告诉讼要求:一、判令被告张**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21262元,支付原告工程款37160元,以上合计58422元。二、判令被告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张**与被告张**签订内部施工协议,约定由二原告为被告承揽的新建太中银线安装栅栏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工程押金20000元,并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被告还拖欠原告工程款未付清,遂引起二原告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于2012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偿付原告李**、张**工程押金、工程款合计28000元。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二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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