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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聂永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要求被告偿付工程款131388.99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王**为被告聂**修建位于龙渠乡白城村一社的小康住宅楼一套,工程总造价105000元,并就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项目进行了约定。2009年5月18日,原告进入工地依约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被告也依约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79500元。2009年11月中旬,主体工程完工后,因原告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原、被告未进行工程结算。同年11月底,被告在未进行工程验收的情况下,即入住修建的房屋。后双方就未完工程项目、下欠工程款的结算及工程质量问题等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聂**偿付原告王**工程款18000元,于2012月3月1日前偿付8000元,下欠10000元于同年5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王**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原告王**负担1000元,由被告聂**负担46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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