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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国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04年,原告为被告修建二层商住楼,2004年12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工程款4312.8元,约定2005年底付清,后被告推诿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12.8元,承担利息1552元,合计5864.4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偿付原告工程款3500元,于2012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被告王**给付原告朱**工程款4312.8元。

二、原告朱**放弃利息1552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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