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掖**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张**欠款113026元,分别于2012年1月9日给付53026元,同年4月30日付20000元,同年5月30日付20000元,同年6月30日付20000元。
案件受理费2799元,减半收取1399.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