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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被告赵**、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偿付原告陈*劳务费2234元,于2012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赵**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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