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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原告张**诉被告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工程款36000元,并承担利息1296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青海省祁连县宾馆的装饰工程施工,至2008年12月11日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6000元。后被告陆续付款9000元,至2010年1月26日被告实欠原告27000元,被告至今未偿付,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偿付原告张**工程款25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15000元;同年8月30日前偿付10000元;逾期,被告黄**则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

二、原告张**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被告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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