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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限责任公司与甘州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诉称: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969962.50元、并支付违约金155388元,以上合计1125350.50元;二、要求被告方返还我们垫付的税金143832元。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辩称:欠原告工程款属实,原因是部分住户不向村委会交房款,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日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该村小康住宅楼二栋承包给原告修建。2009年4月9双方签订了修建附加协议一份,约定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725元,工程款分三年付清,2009年付工程款的60%。2010年付30%,2011年付10%,如不按期付款,承担所欠工程款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税款由被告承担。2010年1月27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69962.50元,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69962.50元,扣除三户住户欠的工程款168852.45元外,,剩余的工程款801110.05元于2012年7月1日前支付200000元,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601110.05元。如果被告不按时支付,则承担违约金155388元和原告垫付的税金143832元。

案件受理费16223元,减半收取8111.5元,由被告甘**村民委员会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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