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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甘肃省**程总公司二零八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甘肃**程总公司二零八工程部、甘肃省**程总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0年年初,被告在甘州区西洞承包破石工程。第二被告甘肃省**程总公司具体让第一被告甘肃省**程总公司二O八工程部负责施工,该工程队具体由徐**负责。被告承包后,破石场的土建工程被告又让原告找人完工。后在2010年9月17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53231500元的工程款。在此前后,被告给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下欠约26万元被告至今未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损失26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损失260000元,而在庭审中,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称被告大概欠26万、27万,大概欠25-26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具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40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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