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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于2012年11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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