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第三**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鑫**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第三**筑工程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掖市第三**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3元,减半收取4796.50元,由原告张掖市第
三建筑工**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