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珍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付工程款8917元,承担违约金363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为被告修建牛舍,2012年7月6日,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欠原告牛舍工程款16917元,于2012年7月15日前付8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付7917元,后被告只偿付工程款8000元,下余工程款8917元未付,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原告任*工程款8917元,于2013年1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被告则再承担违约金3000元。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