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河南**设公司、许*、河南君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河南**设公司、许*、河南君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独任审判。经本院审查,案件立案受理后,经我院和原告多方查找被告河南君皓**有限公司和许*的企业信息和自然人情况,均没有结果,后原告再次提供河南君皓**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本院发送邮件后,邮局以查无此门牌为由,退回了邮件。因原告诉称被告河南君皓**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而被告许*以还款保证人的身份在保证书上签字确认,故被告河南君皓**有限公司及被告许*为该案的主要被告,现二被告信息不明,是否真实存在也无法确定,而河南**设公司对原告诉称持有异议。综上,本案主要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的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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