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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要求被告张**立即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小康住宅修建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被告修建二层小康商住楼一栋。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工及原料进行施工,并于2007年1月6日将该商住楼交付被告使用。经结算,原告修建的小康楼工程总造价为100598.28元,后被告偿付92000元,下欠8598.28元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偿付原告杨**工程款4500元,于201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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