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3)杨*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安**,被上诉人汤**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因需要调查新的证据及案外协商等原因,于2014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凌**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3670元减半收取,由杨凌**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