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咸阳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22元,减半收取27361元,退还张**2736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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